近日,白河法院审理一起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刑事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6年,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李某持100%股权实际控制该公司。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以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与白河某公司签订地坪固化研磨合同,负责白河某固化地坪、水磨地坪及防滑坡道项目。被告人李某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先后雇用衷某、杨某、宋某等十名工人,对该项目进行施工。经核算,十名工人工资共计318130元。白河某公司向被告人李某支付工程款后,李某仅支付工人工资10余万元。后期白河县人社部门要求白河某公司将剩余4万元工程款垫付工人工资,被告人李某仍累计拖欠十名工人工资16余万元。2022年10月,在工程尚未完工情况下,被告人李某前往成都继续承揽工程,同时采取拒接电话、拒不回复微信、信息和更换通信方式,逃避支付上述工人工资。2022年11月、2023年1月白河县人社部门分别向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人李某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人支付工资,期限届满后,被告人李某仍未支付拖欠工资。2023年5月,被告人经上网追逃抓获到案。到案后,李某退缴86000元。
白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部分拖欠工资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法律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任何有能力支付却拒绝支付、逃匿支付的行为都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责任,切莫触碰法律红线。广大劳动者也要提升维权意识,注意保存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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