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办理,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确保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办理条例》,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查验、运营、运用和安全监督办理。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对民用机场运转安全和民航飞翔安全具有直接相关的航空器地上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上服务设备等。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则附录。
第三条 机场设备应当契合国家规则的规范、技能要求和检测规范(技能要求和检测规范以下简称技能规范)的要求,契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准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运用,确保机场运转、航空器飞翔和地上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契合国家规则的规范和技能规范要求。
第四条 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确定的机场设备查验安排查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布告的办法发布。
未经民航局确定的机场设备查验安排查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运营或投入运用。
本规则所称机场设备查验安排(以下简称查验安排),是指经民航局确定,依照国家规则的规范和技能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查验的法人或许法人授权安排。
第五条 民航局、民用航空区域办理局(以下总称民航办理部分)依责任对机场设备实施监督办理。
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查验、运营、运用实施安全监督办理,拟定有关规范和技能规范,确定查验安排,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布告,树立机场设备信息体系。
民用航空区域办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区域办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运营、运用实施安全监督办理。
第七条 机场设备制作商、运营单位、运用单位应当恪守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办理,树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准则。
本规则所称机场设备制作商(以下简称制作商),是指出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布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本规则所称机场设备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进行出售、转售、租借机场设备行为的法人或其他安排。
本规则所称机场设备运用单位(以下简称运用单位),是指不以运营为意图,依法享有机场设备一切权或许运用权的法人或其他安排。
第八条 机场设备投入运用后,制作商和运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办法影响机场设备的正常运用。
第九条 制作商应当确保机场设备出产契合相关规范和技能规范的要求,对出产的机场设备的安全功用担任,不得出产不契合安全功用要求和能效目标以及国家明令筛选的机场设备。
第十条 制作商应当按要求向查验安排供给机场设备的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担任。
第十一条 查验安排进行查验时,制作商应当予以活跃合作,敞开有关的出产设备、设备、档案资料等。
第十二条 因出产原因形成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点时,制作商应当当即中止出产,自动召回。
第十三条 机场设备出厂时,制作商应当随附查验合格陈述、相关规范和技能规范要求的技能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装置及运用保护保养阐明等相关技能资料和文件。
相关规范和技能规范要求在机场设备明显方位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扼要阐明的,应当予以设置。
进口设备的有关技能资料、文件、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扼要阐明等应当为中文。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出售、转售、租借或参加招标的机场设备,应当契合相关规范和技能规范的要求,其查验合格陈述、技能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装置及运用保护保养阐明等相关资料和文件应当完全。
第十六条 制止出售、转售、租借或参加招标未经查验和查验不合格的机场设备或许国家明令筛选和现已作废的机场设备;制止转售、租借未依照要求进行保护保养的机场设备,以及未经制作商认可或未经从头查验合格的改造设备。
第十七条 进口机场设备因出产原因形成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点需求进行召回的,由其在境内的署理安排或出售单位担任召回。
(一)产权明晰、独立运作,与制作商、运营单位不存在财物、办理等方面的利益联系;
(三)技能才能能够掩盖相应机场设备80%以上检测项目和悉数要害检测项目;
第十九条 请求成为查验安排的法人或许法人授权安排,应向民航局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契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则条件的证明文件。
民航局收到请求后对查验安排进行点评,契合条件的,予以确定,并以布告的办法发布;不契合条件的,书面通知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第二十条 鼓舞查验安排加强机场设备查验办法的研讨,不断提高查验才能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查验安排及作业人员不得承受任何可能对查验定论产生影响的赞助,不得在查验中招摇撞骗。
第二十三条 查验安排查验才能下降致使不能担任查验作业或相关资质被吊销时,应当及时陈述民航局。民航局吊销确定,并以布告办法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机场设备的查验,包含对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作商产品质量共同性确保条件的审阅。
本规则所称制作商产品质量共同性确保条件(以下简称质量共同性),是指制作商确保出产出的机场设备与检测合格的机场设备样品质量共同所应具有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查验安排依据制作商的书面请求,依据有关规范和技能规范,对机场设备的合格性进行查验。
(一)机场设备结构原理、出产工艺、技能参数、要害部件清单及其功用目标、实行的有关规范和技能规范等技能资料;
(二)所请求机场设备的知识产权状况阐明以及在出产与技能运用方面无违法行为的声明;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专业技能人员状况,设备、设备和作业场所状况,质量确保、安全办理和岗位责任等准则状况;
第二十七条 查验安排应当依法供给查验服务,不得运用查验作业成心刁难相关单位。
制作商在查验过程中存在招摇撞骗或隐秘真实状况等行为的,查验安排应当中止对请求事项的查验。已得出查验合格定论的,撤回其机场设备查验合格的定论,并陈述民航局。
制作商在查验安排进行查验时, 回绝供给相关资料和必要检测条件或许回绝敞开其出产设备、设备、档案资料的,查验安排应当要求其予以敞开;制作商坚持不予敞开的,查验安排应当中止对请求事项的查验,对有关请求事项做出查验不合格的定论,并陈述民航局。
第二十八条 制作商存在下列状况之一的,查验安排应当对其新的设备查验请求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应当暂停对请求事项的查验:
(一)产生民用航空器事端、事端征候以及其他有关的不安全事情或其他运转事端,触及机场设备规划、出产等原因,正在承受查询的;
(五)因出产原因形成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点,制作商未实行设备召回责任,或召回作业没有完结的;
(六)设备的主体结构、首要部件或操作体系存在成心套用、仿制或仿照其他制作商的;
第二十九条 查验安排应当依据相关规范和技能规范,拟定包含机场设备样品检测计划、质量共同性审阅计划在内的机场设备查验计划。
第三十条 机场设备选用新资料、新技能、新工艺,与规范和技能规范的要求不共同,或许规范和技能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功用有严峻影响的,查验安排应当对查验计划进行证明并向民航局申报,由民航局安排技能评定。
第三十一条 已获布告的机场设备产生以下状况之一的,制作商应当请求进行从头查验:
(二)因规划、出产或许功用缺点等原因,导致机场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呈现严峻毛病或许形成运转事端,制作商剖析原因,完善有关规划、改善出产工艺或流程,现已消除安全隐患;
(三)民航局依据有关规范或技能规范改变等状况,要求从头查验、或许弥补查验。
(三)除民航局要求从头查验或许弥补查验的,已获布告的机场设备查验合格定论继续有用;
(四)依照民航局要求从头查验或许弥补查验不合格,或许未按要求提交从头查验或许弥补查验的,查验安排应当撤回相关设备查验合格的定论,并及时将有关状况陈述民航局。
本规则所称弥补查验,是指依据有关规范或技能规范的修正状况或许制作商对机场设备的改造状况,对机场设备样品部分结构、部件或许体系进行的部分检测,以及必要时进行的质量共同性审阅。
第三十四条 用于检测的机场设备样品应当由查验安排随机选取。不具有随机选取条件的,能够由制作商选送。
第三十五条 查验安排应当对机场设备样品检测状况做出具体记载,并编制检测陈述。
第三十六条 机场设备样品未经过检测,查验安排应当于 5 个作业日内书面通知制作商。
第三十七条 机场设备样品未经过检测,制作商经过改善从头向查验安排提交机场设备样品检测时,查验安排应当对前次未经过检测的部分以及与其相相关的部分从头检测,必要时应当对从头提交的机场设备样品进行全面检测。
第三十八条 机场设备样品经过检测后,查验安排应当安排对制作商进行质量共同性审阅。
提交机场设备查验请求时 1 年以内,制作商现现已过同类机场设备质量共同性审阅的,能够豁免有关审阅。
第三十九条 进行质量共同性审阅时,查验安排应当现场复核有关请求资料内容,查验制作商是否具有与出产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人员,查验制作商是否具有与出产以及出厂查验相适应的设备、设备和作业场所,点评有关质量确保、安全办理和岗位责任等准则体系是否健全。
第四十一条 关于质量共同性审阅中发现的问题,制作商采纳办法处理今后,查验安排应当对其进行复核。
第四十二条 查验安排应当对质量共同性审阅状况做出具体记载,编制质量共同性审阅陈述。
查验安排作出经过或许不经过审阅的定论,应当于 5 个作业日内书面通知制作商。
第四十三条 对已获布告的有关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的制作商,查验安排应当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质量共同性审阅;对已获布告的其他机场设备的制作商,查验安排应当每四年对其进行一次质量共同性审阅;并能够在两次审阅之间进行一次查看。
查验安排应当对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制作商出产的库存或在用机场设备随机抽样检测,能够对其他机场设备制作商出产的库存或许在用机场设备进行随机抽样检测。
第四十四条 制作商未经过质量共同性审阅的,查验安排应当撤回对其机场设备查验合格的定论,并及时陈述民航局。
第四十五条 质量共同性产生严峻改变时,制作商应当将有关改变状况及时陈述查验安排,并请求进行从头查验。
查验安排应当从头对制作商进行质量共同性审阅,必要时应当对机场设备样品的相关结构、部件或许体系进行弥补查验。
第四十六条 进口机场设备的查验能够由与境内查验安排互认的境外查验安排进行,或由民航局确定的境内查验安排进行。
进口机场设备样品检测合格的,制作商应当将能够证明具有质量共同性的资料提交民航局确定的查验安排审阅。
第四十七条 进口机场设备样品请求在境内查验安排进行检测的,制作商所供给的请求资料足以证明其具有质量共同性时,能够不对制作商的质量共同性进行实地审阅。
第四十八条 关于进口数量较少、境外无互认查验安排的机场设备,能够由民航局确定的查验安排在境内对进口的机场设备进行逐个查验。
第四十九条 进口机场设备现已取得境外民航办理部分认证的,制作商向查验安排递送请求资料时能够随附相关认证资料。查验安排以为认证资料足以证明机场设备合格适用的,能够不再对该机场设备样品进行查验而直接给予查验合格的定论。
第五十条 进口机场设备查验合格的,查验安排应当将查验合格定论及时陈述民航局。
第五十二条 进口机场设备的查验,应当恪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查验的法令、行政法规。
第五十三条 机场设备样品检测合格、制作商经过质量共同性审阅的,查验安排应当编制查验合格陈述陈述民航局。
查验合格陈述应当包含机场设备的称号、类型以及制作商称号、地址、邮编、联系办法和检测陈述、质量共同性审阅陈述及其他有关状况阐明。
第五十四条 民航局收到查验安排有关机场设备查验合格的陈述后,在 5 个作业日内以布告的办法对合格机场设备称号等信息予以发布。
第五十五条 制作商企业称号、法定代表人、地址、有相联系办法等改变时,应当在改变后 30 日内向原查验安排请求改变。机场设备停产时,制作商应当在停产后 30 日内向原查验安排陈述。
第五十六条 民航局收到查验安排关于制作商有关事项改变、停产的陈述后,在 5 个作业日内以布告的办法发布。
第五十七条 民航局收到查验安排撤回有关查验合格定论的陈述后,对撤回的有关机场设备信息以布告的办法予以发布。
第六十一条 机场设备运用单位应当运用经民航局布告合格的机场设备,制止运用国家明令筛选和现已作废的机场设备。
机场设备呈现毛病、产生异常状况,或许设备老化导致功用下降时,运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查看,消除事端隐患,方可继续运用。
第六十二条 机场设备交给运用时,机场设备运用单位应当对其设备布告、查验合格陈述,以及设备出厂随附的技能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装置及运用保护保养阐明等相关资料和文件进行核实、查验,并进行记载。
第六十三条 运用单位应当依据机场设备随附的相关技能资料和文件编制相应的查看和保护规程,对机场设备进行查看和保护,并进行记载。
第六十四条 机场办理安排应当依照《运送机场运转安全办理规则》的要求,每年安排运用单位对机场设备的状况进行一次点评,运用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范和技能规范的要求,对设备查看保护状况、设备功用、安全状况、设备能耗等内容进行全面点评。
运用单位可自行安排点评,也可托付专业安排进行点评;点评陈述应当报送机场办理安排。
第六十五条 运用单位应当树立机场设备安全技能档案。安全技能档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机场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装置及运用保护保养阐明等相关技能资料和文件;
第六十六条 机场办理安排应当安排相关设备运用单位经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办理体系对本机场及驻场单位的一切在用机场设备进行挂号,并录入机场设备的安全技能档案信息。
机场设备挂号或安全技能档案信息产生改变时,运用单位应当于5 个作业日内经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办理体系进行更新。
第六十七条 运用单位对设备主体结构、首要部件或操作体系进行改造晋级的,应当取得原制作商的认可,或经查验安排从头查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运用。
第六十八条 运用中的机场设备呈现下列状况之一的,运用单位应当及时陈述机场办理安排和民航区域办理局:
(二)机场设备在运转过程中产生运转事端、呈现严峻毛病、航空器地上事端征候或许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转有关的不安全事情的。
第六十九条 民航办理部分依照本规则,对机场设备制作、运营、运用单位和查验安排实施监督查看。
(一)进入现场查看,向机场设备制作、运营、运用单位和查验安排的首要担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查询、了解有关状况;
(二)依据告发或许取得的涉嫌违法依据,查阅、仿制机场设备制作、运营、运用单位和查验安排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依据标明不契合安全技能规范要求或许存在严峻事端隐患的机场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七十一条 民航办理部分、查验安排及其作业人员不得出产、运营、引荐或许监制、监销机场设备,对实行责任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能够向民航办理部分告发触及机场设备办理的违法行为,接到告发的部分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三条 产生民用航空器事端、民用航空器事端征候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转有关的不安全事情或其他运转事端,触及机场设备规划、出产、运营、查验等原因时,制作商、运营单位、查验安排和运用单位均应当活跃合作有关查询作业。
第七十四条 违背本规则,制作商或运营单位成心影响在用机场设备运用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办理局责令期限改正,处 1 万元罚款并暂停有关机场设备布告;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由民航局吊销该机场设备布告;情节严峻的,由民航局吊销该制作商一切有关机场设备的布告。
第七十五条 违背本规则,制作商、运营单位、查验安排和运用单位回绝合作民航办理部分有关查询作业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办理局责令期限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制作商有关机场设备布告或吊销查验安排的查验确定。
第七十六条 违背本规则,制作商出产、交给国家明令筛选的机场设备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办理局责令其中止出产,没收违法出产、交给的机场设备;产品没有交给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产品已交给没有形成损害成果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产品已交给且形成损害成果的,并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民航局吊销其一切有关机场设备的布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违背本规则,在设备查验过程中制作商存在招摇撞骗或隐秘真实状况等行为的,查验安排在1年内对其新请求不予受理;未取得设备布告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办理局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设备布告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办理局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形成损害成果的,由民航局吊销该制作商一切有关机场设备的布告。
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办理局处 3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背本规则,明知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点,制作商未依照国家规则当即中止出产并召回的,或许进口设备的署理安排及出售单位未进行召回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办理局责令期限改正,并暂停有关机场设备布告;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民航局能够一起吊销该机场设备布告并责令中止运营该制作商一切有关机场设备,查验安排将对该制作商的新请求不予受理,直至召回责任实行完结。
第七十九条 违背本规则,制作商、运营单位未随附查验合格陈述、相关技能资料和文件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办理局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中止出产、运营;没有形成损害成果的,处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现已形成损害成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运营单位为设备制作商的,由民航局暂停该机场设备布告;情节严峻的,由民航局吊销该机场设备布告。
第八十条 违背本规则,制作商未对已获布告的机场设备请求从头进行查验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办理局责令期限改正,并暂停有关机场设备布告;逾期未改正的,由民航局吊销有关机场设备布告。
第八十一条 违背本规则,制作商未将质量共同性严峻改变状况自动陈述查验安排并请求查验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办理局责令期限改正,并暂停有关机场设备布告;逾期未改正的,由民航局吊销该制作商的悉数机场设备布告。
第八十二条 违背本规则,运营单位未树立设备查看查验准则、出售记载的,或查看查验准则与出售记载不健全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办理局责令期限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办理局责令中止运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办理局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背本规则,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办理局责令其中止运营;产品没有交给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产品已交给没有形成损害成果的,没收违法运营的机场设备,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产品已交给且形成损害成果的,没收违法运营的机场设备,并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出售、转售、租借或参加招标国家明令筛选、现已作废、或许未依照要求进行保护保养的机场设备的;
(三)出售、转售、租借或参加招标未经原制作商认可或未经从头查验合格的改造设备的。
对违法运营的直接担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办理局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背本规则,查验安排及其查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局责令改正,初次违法且自动采纳补救办法的,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两次以上违法,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由民航局一起吊销其从事机场设备合格查验的确定:
(二)出具虚伪的查验、检测成果和鉴定定论或许查验、检测成果和鉴定定论严峻失实的;
第八十五条 违背本规则,查验安排查验检测才能下降致使不能担任有关查验检测作业或相关资质被吊销时未及时陈述民航局的,由民航局吊销查验安排从事有关机场设备合格查验的确定,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背本规则,查验安排有以下行为的由民航局给予正告,能够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由民航局吊销查验安排从事机场设备合格查验的确定:
第八十七条 违背本规则,被吊销确定的查验安排,自吊销之日起 1 年内,民航局对其新请求不予受理;被吊销布告的制作商,自吊销之日起 1 年内,查验安排对其新请求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违背本规则,运用单位未清晰担任机场设备安全办理责任的部分和人员的,由民航区域办理局责令期限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已形成损害成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背本规则,运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区域办理局责令中止运用有关机场设备,没有形成损害成果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已形成必定损害成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运用未经民航局布告的、不契合国家规则规范和相关技能规范的机场设备,或许国家明令筛选和现已作废的机场设备的;
(二)机场设备呈现毛病、老化或许产生异常状况导致功用下降,未对其进行全面查看、消除事端隐患而继续运用的;
(三)对设备主体结构、首要部件或操作体系进行改造晋级,未取得原制作商的认可,或许未经从头查验合格即投入运用的。
机场办理安排作为运用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区域办理局责令中止运用有关机场设备,没有形成损害成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已形成必定损害成果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违背本规则,运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区域办理局责令期限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中止运用有关机场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机场设备交给运用时,未对照相关规范和技能规范等对其设备布告、查验合格陈述,以及设备出厂随附的技能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装置及运用保护保养阐明等相关资料和文件进行核实、查验并进行记载的;
(三)在用机场设备未依照规则经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办理体系进行挂号、未录入机场设备安全技能档案信息,以及有关信息改变时,未在体系中进行更新的;
(四)发现机场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规划缺点未及时陈述机场办理安排和民航区域办理局的;
(五)机场设备在运转过程中产生运转事端、呈现严峻毛病、航空器地上事端征候或许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转有关的不安全事情,未及时陈述机场办理安排和民航区域办理局的。
第九十一条 违背本规则,运用单位未依照《民用机场运转安全办理规则》的要求对机场设备运转状况安排年度点评,或许经点评不合格的机场设备依然继续运用的,由民航区域办理局责令期限改正,并中止运用有关机场设备,没有形成损害成果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已形成严峻损害成果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 违背本规则,运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区域办理局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中止运用有关机场设备,没有形成损害成果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已形成必定损害成果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背本规则,机场办理安排未安排各运用单位经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办理体系对本机场及驻场单位的一切在用机场设备进行挂号并录入设备安全技能档案信息的,由民航区域办理局责令期限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办理局处2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背本规则,制作商、运营单位、查验安排或运用单位拒不承受民航办理部分依法实施的监督查看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2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民航办理部分作业人员在受理请求人请求以及对在用机场设备的继续安全监督办理过程中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由有关部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民航办理部分应当将触及查验安排、制作商、运营单位的行政处分信息,于实施处分后的5个作业日内录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办理体系进行公示。
第九十七条 以共享资源、互联网运营等形式在机场及相关区域内进行运用的机场设备,其保护保养、设备挂号、安全技能档案办理、设备年度点评等责任,由设备运营单位担任,并承当相关法令责任。
第九十八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中的航空器地上服务设备、其他地上服务设备和特性资料阻拦体系适用于对大众敞开的民用机场,包含运送机场和A类通用机场。
目视助航设备、目视助航相关设备、直升机场目视助航设备适用于悉数民用机场。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9年X月X日起实施。2017年5月1日实施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运用办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送部令 2017 年第 12 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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