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彩彩票官网·颁发《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杏彩彩票官网     |     2024-12-23 11:11:40

  《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广东省揭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揭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批准实施〈揭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粤府法函〔2001〕18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揭阳市区规划控制区181平方公里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不包括黄岐山森林公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的综合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暂行规定,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暂行规定确定由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相关部门应予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发现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通知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六条本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相关部门应及时将颁发证照和项目审批情况送行政执法局备案;行政执法局也应及时将作出的行政处罚送相关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局发现相关部门的审批、发证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权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相关部门认为行政执法局的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有权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八条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第九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但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本暂行规定若干条款,应给予罚款处罚的,按其中一项规定进行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三条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罚款通知规定时间缴纳被罚款项,逾期未缴纳者,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十六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负责管理生活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小区环境卫生管理义务的,依照本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工地不设置围蔽或者不设遮挡尘土设施、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一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收回,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2、临街建设不按规划要求退缩、超压规划红线、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道,妨碍城市交通、消防的;

  5、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风景游览河段岸线、破坏或影响城市市容景观、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古树名木的;

  (三)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不拆的,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四)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或建筑面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建筑平面、立面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七)在建筑物的屋面、阳台、外走廊、裙楼平台上搭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顶层住户私自在屋面板上穿设楼梯的;

  (八)沿街建筑物的底层用户擅自改变门前人行道地坪标高,将拉闸、折叠式的铁门安装在外墙或柱子的外面的;

  (十)城市主干道沿街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立面的窗户,不按规定安装铝合金或不锈钢花格网罩,或安装超出外墙面的;

  (十一)城市次干道、支路沿街建筑立面上的窗户、阳台不按规定安装不锈钢或铝合金花格网罩,或安装超出外墙和阳台栏板的;

  (十二)街坊、住宅区内的建筑立面上的窗户、阳台不按规定安装钢花格罩、窗花格罩,或安装超出外墙的,阳台花格罩超出栏板25厘米,底层阳台花格罩超出栏板的,或在阳台栏板立面上设置斜撑、在阳台罩上搭设任何形式的雨篷的;

  (十三)有窗罩、阳台罩的住户,未按规定在窗罩或阳台罩上安装一个以上规格为0.6×1.5米可开启铁门供消防救护使用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城市绿化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城市绿地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或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绿地内,以树承重、就树搭建,采石取土、建坟和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庭院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按设施造价的2倍处以罚款;

  (七)擅自修剪古树名木(大树)或损害古树名木(大树)正常生长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迁移、砍伐或用方式破坏古树名木(大树)致死的,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无合法资质条件(无证)从事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责令停止设计和施工,并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每平方米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超过批准占用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的2倍罚款。

  第三十条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内开设商业和经营服务点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或拆除、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用地进行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摆设摊点等的单位和个人,经行政执法局审核同意,发给临时占用许可证,收取临时占用费。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元。

  因特殊需要,必须挖掘城市道路、公共用地或在城市道路、公共用地内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规划局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依法批准后,方能挖掘和建设。

  第三十二条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十三)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公共用地的,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

  (一)在市区使用高音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广播宣传车及其他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住宅区、临街、道路、公共场所或其他地方,从事家庭作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抽风机、发电机、割切机、水泵、音响等设备,其边界噪声超出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或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其改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等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其场界噪声值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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